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学院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省直机关工委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操办结婚嫁娶、生育子女、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悼亡发丧等各类喜事、丧事。
第三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加强家风教育,带头移风易俗,严格遵守纪律及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及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操办;
(四)搞迷信等活动。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于7日前履行书面报备手续,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备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向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报备,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党政负责人应向纪检监察室报备,其他党员及教职工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报备。
第五条 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等。
第六条 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操办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违纪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予以退赔或者收缴。?
第八条 报备及审核情况纳入学院纪委向学院党委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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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