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学院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廉洁用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干部人事、招标与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维修、校企合作、科研经费、招生录取、后勤管理、学生奖励资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依规依纪依法办事情况,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办事公开和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务工作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监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各单位(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着力形成监督再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突出责任单位(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着力形成责任单位(部门)自主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提出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四)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监督,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各项工作平稳健康运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单位(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对全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院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研究监督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
(二)听取学院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情况汇报,审议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支持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室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入研究、探索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 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按照“三转”要求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纪检监察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
(二)督促各单位(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找准廉政风险点、明确监督报备事项、严格规范用权。
(三)审定各单位(部门)报送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对各单位(部门)报备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核、评估与指导;有针对性地选择关键环节开展再监督,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与隐患。
(四)对各单位(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自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受理群众检举控告,严肃处置问题线索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审查调查。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对负责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实施日常自主监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第一责任人。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有序进行。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照学院有关决策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梳理查找本单位(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事项,并报送纪检监察室。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和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增强教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主监督意识;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五)有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事项实施前,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接受纪检监察室对本单位(部门)工作的再监督、再检查,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主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抓好日常检查,强化自主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在有关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具体事项实施之前,主动与纪检监察室进行充分沟通,并在实施时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抽查、事后复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参与上级和学院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一)事前沟通。就某项具体工作,向相关单位(部门)询问听取意见,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二)事中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现场查看,或者对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流程和工作资料进行抽查、检验等。
(三)事后复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复查。
(四)暗访。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群众反映和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走访和调查。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开展自查工作的,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自查工作或学院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四条 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督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虽然发现问题,但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