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使本学院团委公章的使用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院团委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院团委公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院团委刻制公章,必须执院团委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刻章申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院团委公章。
三、院团委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院团委办公室。未经院团委书记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以外地点使用的,应经院团委书记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使用完后,马上交还。
四、院团委公章由院团委书记管理,团委书记外出时,由团委副书记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公章不使用时,院必须锁好。
五、院团委公章应根据院团委书记的指示,经团委书记批准,由公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以院团委名义发往校外的公文,必须经院团委书记签发后,然后加盖院团委公章,在院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院团委公章。
六、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院团委公章的,应经院团委书记审阅签名后方可办理。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来往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公章,底联应存档备查。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等。
七、院团委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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