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外围足彩最佳平台_足球外围推荐-【中国科学院】@: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外围足彩最佳平台_足球外围推荐-【中国科学院】@: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围足彩最佳平台_足球外围推荐-【中国科学院】@: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划拨给学院的资产;
(三)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或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库存材料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院标志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五)其他资产是指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国有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国有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院资产管理中心统一领导。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国有资产实物卡片账,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国有资产。建立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备份、条形码和国有资产卡片的打印等,负责全院国有资产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设立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台账;
(五)审核办理国有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的备案、审批工作;
(六)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学院的国有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培训、考核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九)对学院开办经营实体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总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图书馆等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资产管理范围实施具体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是:
总务处: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家具、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其他资产等。
实验实训中心:专用仪器、设备等(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基础教学设备、标本模型)。
图书馆: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
财务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国有资产经费预算。
办公室:负责学院所有车辆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1、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2、运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归口国有资产的增加、变更、处置的审核工作;
3、参与归口国有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4、负责归口国有资产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5、组织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7、提出国有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8、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9、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资产管理员,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归口管理部门规范、标准和有关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国有资产;
(二)正确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加、变更、处置以及信息录入、明确资产使用人,做到所有资产责任到人;
(三)登记本部门国有资产台账,建立本门国有资产使用卡片;
(四)申报购建计划,保管、养护、统计、清查、报告国有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情况,学院各部门可根据资产管理中心提供的当年部门入库资产总量和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结合;
(二)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 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学院资产使用部门应向财务处提出购置计划申请,财务处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单位资产存量进行论证后报资产管理中心汇总,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审核,经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上报省直工委审核;
(二)省直工委对学院资产购置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学院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学院将资产配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购置计划。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负责管理学院国有资产,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要协助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资产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拟将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省直工委审核同意后,由省直工委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院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直工委、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中心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和效益目标考核责任,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经省直工委、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中心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直工委审核同意后,由省直工委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须报省直工委审批;
(三)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直工委、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直、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五)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批量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代表国家对本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负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要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所有权的行为,通过办理产权登记,确定学院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或裁定。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学院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直工委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下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院整体或部门无偿划转的;
(二)二级单位或部门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要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后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学院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外围足彩最佳平台_足球外围推荐-【中国科学院】@: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资产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部门,应当按照学院统一的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核验报告制度,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部门与资产管理中心每年终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统计汇总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省直工委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报告形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向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具体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帐、物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完全一致,此项工作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之一。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教育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二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部门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院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外围足彩最佳平台_足球外围推荐-【中国科学院】@: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资产管理中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